針對學者認為「講客廣播電台」恐成為「政府媒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發言人翁柏宗回應,依據廣播電視法第5-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也就是說,政府機關要成立電台,必須要有立法院三讀的法律依據,且須具公益性或公共性,包括:少數族群通訊傳播權益的近用、少數族群語言文化的傳承。客家委員會回應,「講客廣播電台」是依據廣播電視法第5條的公營電台規定,及客家基本法第12條「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畫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依法籌設,以保障客家族群傳播權。針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NCC回應,「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是廣電法的子法,各政府機關可基於公益、基於服務民眾的需求申請成立無線電視台,且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畫須經由行政院核定。翁柏宗強調,如果各部會要成立電台或電視台,還是要有法律依據,像「講客廣播電台」依據客基法,「全區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則依據原文會設置條例。客委會指出,為落實蔡總統推動「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集團」的政見,客委會也正積極研擬客家公共傳播法制化事宜。目前客委會委託公共電視台製播的客家電視頻道與講客電台將整合並依公共化模式經營。NCC一直強調政府成立廣電媒體,必須具備公共性或公益性,但台師大大傳所教授陳炳宏則認為,多年來台灣社會在使用「公共」、「公營」等詞彙時,幾乎毫無辨識能力。因此這明明是政府辦電視,法條還是用「公共」的字眼,混淆公共與政府兩者間的區別。因此如果是政府辦電視,不要在法條上還是使用公共性來矇混,所謂具公共性的政府電視是自欺欺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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